21 訴願審議委員會於審理後認為訴願人之主張有理由者,不得為下列何種決定?
(A)單純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
(B)撤銷原行政處分並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
(C)撤銷原行政處分並逕為變更之決定
(D)以不受理之方式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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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7), C(13), D(170), E(0) #3866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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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6515
這題考的是《訴願法》中關於「訴願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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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6602
21 訴願審議委員會於審理後認為訴願人之主張有理由者,不得為下列何種決定?
(A)單純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
(B)撤銷原行政處分並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
(C)撤銷原行政處分並逕為變更之決定
(D)以不受理之方式駁回之

訴願法 第 81 條
訴願有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事件之情節,逕為變更之決定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但於訴願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
前項訴願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時,應指定相當期間命其為之。



第 77 條
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五十七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
三、訴願人不符合第十八條之規定者。
四、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程序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五、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未由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七、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
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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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0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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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999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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