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關於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地區居民之入出境許可,下列何者錯誤?
(A)基於維護國境安全及國家利益,對大陸地區人民不予許可入境,得不附理由,但對於香港澳門居
民則須附具理由
(B)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居留者,應接受面談、按捺指紋,但對於香港澳門居民之居留申
請則無此規定
(C)大陸地區人民曾未經許可入境者,其再申請入境得不予許可,但對於香港澳門居民則無此規定
(D)大陸地區人民如非經許可與臺灣地區公務人員進行政治議題之協商,內政部移民署得逕行強制出
境,但對於香港澳門居民則無此限制
統計: A(368), B(387), C(597), D(83), E(0) #1652433
詳解 (共 10 筆)
(B)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居留者,應接受面談、按捺指紋,但對於香港澳門居民之居留申 請則無此規定 →港澳得;大陸應
移民法§65
入出國及移民署受理下列申請案件時,得於受理申請當時或擇期與申請人
面談。必要時,得委由有關機關(構)辦理:
一、外國人在臺灣地區申請停留、居留或永久居留。
二、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在臺灣地
區停留、居留或定居。
兩岸條例§10-1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團聚就是停留by補習班老師)、居留或定居者,應接受面談、按捺
指紋並建檔管理之;未接受面談、按捺指紋者,不予許可其團聚、居留或
定居之申請。其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C)大陸地區人民曾未經許可入境者,其再申請入境得不予許可,但對於香港澳門居民則無此規定
大陸人入台辦法§12I第5款→兩岸§18I第一款;港澳人入台辦法§9I→ 對大陸人和港澳人都有此規定
(D)大陸地區人民如非經許可與臺灣地區公務人員進行政治議題之協商,內政部移民署得逕行強制出 境,但對於香港澳門居民則無此限制
兩岸條例§18I第六款;港澳沒這項規定(港澳條例§14強制出境要件)
有關A選項的對大陸地區人民不予許可入境,得不附理由
條文在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72條
“基於維護國境安全及國家利益,對大陸地區人民所為之不予許可、撤銷或廢止入境許可
,得不附具理由。”
但反觀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就沒有如此規定,雖說也不能就這樣因此推定是否就需附記理由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第12條
第一項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不予許可
五, 曾有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1. 未經許可入境)
<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9條
第一項 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 有下列情形之一, 得不予許可:
一, 曾有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 (1. 未經許可入境)
請教一下,選項 (A) 的後半段,有法條規定不予許可港澳人士入境須附理由的嗎?
只知道不許可大陸地區人民入境得不附理由,因為有明文
許可入境與否,不是國家主權的行使嗎?
不附理由難道不是常態?
感謝!
(C)香港澳門居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不予許可期間處理原則
二、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許可,且其不予許可期間如下:
(一)曾未經許可入境,其已入境者,不予許可期間自出境之日起算二年;未入境者,自不予許可、撤銷或廢止許可之翌日起算二年。
6F Amazing Grace 大大 貼的《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9條好像是舊條文喔~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06 日 修正發布全文 39 條
§9
I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許可;已
許可進入者,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其入出境許可證:
一、曾未經許可入境。
二、現(曾)經許可入境,已逾停留、居留期限。
三、現(曾)有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
四、現(曾)有事實足認為有犯罪行為。
五、現任職於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機構或其於香港、澳
門投資之機構或新聞媒體。
六、原為大陸地區人民,未在大陸地區以外之地區連續住滿四年。
七、現(曾)冒用身分或持用偽造、變造證件申請或入境。
八、現(曾)有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時,為虛偽之陳述或隱瞞重要事實。
九、現(曾)在臺灣地區有行方不明紀錄達二個月以上。
十、現(曾)有危害國家利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從事恐
怖活動之虞。
十一、現(曾)依其他法令限制或禁止入境。者,得不予許可;已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Q0020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