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關於婚姻之無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非當然無效,須以訴主張,經法院以判決宣告無效確定前,婚姻仍然有效,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B)當然無效,但須以訴主張,經法院以判決宣告無效確定後,所生子女失其婚生子女地位
(C)當然無效,無須訴請法院為無效之宣告,有確認利益之任何人,均得訴請確認婚姻無效,所生 子女經生父撫育者,視為婚生子女
(D)當然無效,但須以訴主張,經法院以判決宣告無效確定後,所生子女不因而失其婚生子女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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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2), B(110), C(442), D(392), E(0) #2574111
統計: A(162), B(110), C(442), D(392), E(0) #2574111
詳解 (共 5 筆)
#4762296
婚姻當然無效,其子女原則上為非婚生子女。
但依第1065條1項後段,非婚生子女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復依同條第1項前段,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因此B為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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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67751
所謂婚姻無效,係指婚姻自始、當然、絕對、確定的不生效力而言;既不因當事人事後之追認而有效,亦無待法院之宣告始歸無效,此與撤銷婚姻須待法院以判決宣告撤銷確定,婚姻關係始歸消滅大不相同
以上參考:http://lawdata.com.tw/tw/detail.aspx?no=21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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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9748
可是生父沒有與生母結過婚,那"婚生"子女的定義。。。是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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