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下列何者非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促進就業之措施?
(A)為婦女舉辦職業訓練
(B)推介身心障礙者就業後,辦理追蹤訪問
(C)協助推介退伍者參加職業訓練
(D)協助推介更生受保護人參加職業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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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9), B(53), C(78), D(36), E(0) #2851553
統計: A(169), B(53), C(78), D(36), E(0) #2851553
詳解 (共 2 筆)
#5962673
就業服務法
第 26 條 (A)改為二度就業婦女主管機關為輔導獨力負擔家計者就業,或因妊娠、分娩或育兒而離職之婦女再就業,應視實際需要,辦理職業訓練。
第28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就業後,應辦理追蹤訪問,協助其工作適應。
第30條(C)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與當地役政機關密切聯繫,協助推介退伍者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
第31條(D)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與更生保護會密切聯繫,協助推介受保護人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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