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關於監察委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監察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
(B)監察委員,除現行犯外,非經監察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
(C)監察委員得兼任其他公職
(D)監察院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 2 人以上之提議,9 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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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7), B(381), C(92), D(3190), E(0) #2939303
統計: A(317), B(381), C(92), D(3190), E(0) #2939303
詳解 (共 6 筆)
#6062261
A)原為憲法第101條之規定。但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第六項把它停用。
B)原為憲法第102條之規定。但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第六項把它停用。
C)憲法第103條之規定,不得兼任。
D)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三項之規定,正確。
監察院相關憲法之規定整理如下:
憲法第90條至第106條。
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共6項。
憲法第90條至94條、第101條、第102條停用,
第98條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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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68005
第 7 條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不適用憲法第90條及第94條有關同意權之規定。
監察院設監察委員29人,並以其中1人為院長、1人為副院長,任期6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憲法第91~93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監察院對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2人以上之提議,9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不受憲法第98條之限制。
監察院對於監察院人員失職或違法之彈劾,適用憲法第95條、第97條第2項及前項之規定。
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憲法第101條及第102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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