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旅客拿到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的審閱期至少幾日?
(A)1日
(B)2日
(C)3日
(D)7日
統計: A(365), B(6), C(32), D(99), E(0) #2654087
詳解 (共 2 筆)
二、契約審閱期間: 應記載契約之審閱期間不得少於一日。
違反前項規定者,契約條款不構成契約內容。但旅客得主張契約條款仍構成契約內容
十一、組團旅遊最低人數:未記載時,視為七日)通知旅客解除契約
十二、旅遊活動無法成行時旅行業之通知義務及賠償責任
(一)通知於出發日前第41日以前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5%。
(二)通知於出發日前第31日至第40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10%。
(三)通知於出發日前第21日至第30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20%。
(四)通知於出發日前第02日至第20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30%。
(五)通知於出發日前01日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50%。
(六)通知於出發當日以後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100%。
十五、出發前客觀風險事由解除契約:出發前,本旅遊團所前往旅遊地區之一,有事實足認危害旅客生命、身體、健康、財產安全之虞者,準用前點之規定,得解除契約。(不得超過百分之五)
十六、領隊=500*總天數
旅行業違反前項規定,應賠償旅客每人以每日新臺幣1500*全部旅遊日數,再除以實際出團人數計算之3倍違約金。
二十三、棄置或留滯旅客
五小時以上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算
旅行業於旅遊途中,因故意棄置或留滯旅客時,除應負擔棄置或留滯期間旅客支出之食宿及其他必要費用,按實計算退還旅客未完成旅程之費用,及由出發地至第一旅遊地與最後旅遊地返回之交通費用外,並應至少賠償依全部旅遊費用除以全部旅遊日數乘以棄置或留滯日數後相同金額5倍之違約金。
旅行業於旅遊途中,因重大過失有前項棄置或留滯旅客情事時,旅行業除應依前項規定負擔相關費用外,並應賠償依前項規定計算之3倍違約金。
旅行業於旅遊途中,因過失有第一項棄置或留滯旅客情事時,旅行業除應依前項規定負擔相關費用外,並應賠償依第一項規定計算之一倍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