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下列何者非屬郵政儲金可投資的項目?
(A)公債
(B)公司債
(C)長期票券
(D)金融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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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7), B(684), C(7676), D(716), E(0) #1969048
統計: A(297), B(684), C(7676), D(716), E(0) #1969048
詳解 (共 6 筆)
#3635920
第十八條
郵政儲金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 轉存中央銀行。
二、 轉存中央銀行以外之其他金融機構。
三、 投資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及短期票券。
四、 投資受益憑證及上市(櫃)股票。
五、 參與金融同業拆款市場。
六、 提供(中長期)資金轉存金融機構辦理政府核准之重大建設及民間投資計畫。
七、 其他經交通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央銀行核准者。
前項第三款(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及短期票券)之投資限額、對象及其他交易之限制及運用管理辦法,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央銀行定之。
第一項第四款(受益憑證及上市(櫃)股票 )之限制及運用管理辦法,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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