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依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規定,有關報廢並不再列管之財產,下列處理方式何者錯誤?
(A)財產已失
使用效能,而尚有殘餘價值者得以變賣處理
(B)財產可無價轉讓他人使用,得以交換處理
(C)財產失
其固有效能,而適合別項用途者或其整件中有部分附屬設備,於拆除後可供使用者,得以再利用處理
(D)財產已毫無用途者,得以銷毀或廢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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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157), C(7), D(8), E(0) #2415511
統計: A(7), B(157), C(7), D(8), E(0) #2415511
詳解 (共 1 筆)
#4971363
(一)變賣:已失使用效能,而尚有殘餘價值者。
(二)再利用:失其固有效能,而整件中有部分附屬設備於拆除後可供使用者。
(三)贈與:無償移轉予其他公、私法人、團體或自然人(不含管理機關所屬員工)。
(四)交換:與地方自治團體或公司組織之公營事業交換使用。
(五)銷毀或廢棄:毫無用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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