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依土地法規定,下列何種土地不得為私有?
(A)漁地
(B)瀑布地
(C)狩獵地
(D)既成道路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8), B(137), C(10), D(19), E(0) #2500516
統計: A(8), B(137), C(10), D(19), E(0) #2500516
詳解 (共 2 筆)
#6190653
第 14 條 左列土地不得為私有: 一、海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二、天然形成之湖澤而為公共需用者,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三、可通運之水道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四、城鎮區域內水道湖澤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五、公共交通道路。 六、礦泉地。 七、瀑布地。 八、公共需用之水源地。 九、名勝古蹟。 十、其他法律禁止私有之土地。 前項土地已成為私有者,得依法徵收之。 第一項第九款名勝古蹟,如日據時期原屬私有,臺灣光復後登記為公有,依法得贈與移轉為私有者,不在此限。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