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依據解送人犯作業程序之規定,下列何者並非解送人犯之作為?
(A)解送途中發生事故或突發狀況時,應立即向主官及勤務指揮中心報告,並得請求附近警察機關協助,被請求者不得拒絕
(B)重要人犯應運用警備車、偵防車、航空器或公共交通運輸工具等嚴加戒護
(C)執行解送人犯得使用戒具,使用時應顧及人犯之名譽及安全,並儘量避免暴露
(D)人犯上車坐後座,監視警力注意可疑人車,嚴防劫囚事件,車門可上兒童安全鎖防止逃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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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 B(487), C(93), D(70), E(0) #3414394
統計: A(60), B(487), C(93), D(70), E(0) #3414394
詳解 (共 5 筆)
#6344807
(D) 依解送人犯作業程序:
準備階段:人犯搜身上戒具(手銬、戴安全帽)且應有二人(優
勢警力)以上護送;夜間或長途解送人犯,應酌量增
派員警。
解送階段:
1. 人犯上車坐後座,監視警力注意可疑人車,嚴防劫囚事件,
車門可上兒童安全鎖防止逃脫。
2. 駕駛員上車。
3. 行車期間不可和嫌犯聊天,長程行車如廁時,應確實注意監
看。
4. 下車時注意戒護,勿使脫逃。
5. 人犯、證件交分局偵查隊簽收(含時間、人員),尚未交接
清楚前仍不得懈怠。
6. 和分局偵查隊替換戒具,所攜戒具帶回所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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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4805
重要人犯應運用警備車、偵防車、航空器或公共交通運輸工具等嚴加戒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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