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對於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之憲法規定,司法院大法官之解釋,下列何項正確?
(A)普通法院不得審理軍人犯罪案件
(B)軍事審判機關對軍人犯罪有專屬審判權
(C)軍事審判為特別訴訟程序,仍應遵守審判獨立原則
(D)軍事審判權為統帥權之延伸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72), B(560), C(2196), D(39), E(0) #131753
統計: A(72), B(560), C(2196), D(39), E(0) #131753
詳解 (共 8 筆)
#121555
| 解釋字號: | 釋字第 436 號 | |
| 解釋日期: | 民國 86 年 10 月 03 日 | |
| 解 釋 文: | 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非由法院依法定 程序不得審問處罰;憲法第十六條並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現役軍人亦為 人民,自應同受上開規定之保障。又憲法第九條規定:「人民除現役軍人 外,不受軍事審判」,乃因現役軍人負有保衛國家之特別義務,基於國家 安全與軍事需要,對其犯罪行為得設軍事審判之特別訴訟程序,非謂軍事 審判機關對於軍人之犯罪有專屬之審判權。至軍事審判之建制,憲法未設 明文規定,雖得以法律定之,惟軍事審判機關所行使者,亦屬國家刑罰權 之一種,其發動與運作,必須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最低要求,包括獨立、 公正之審判機關與程序,並不得違背憲法第七十七條、第八十條等有關司 法權建制之憲政原理;規定軍事審判程序之法律涉及軍人權利之限制者, 亦應遵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本於憲法保障人身自由、人民訴訟 權利及第七十七條之意旨,在平時經終審軍事審判機關宣告有期徒刑以上 之案件,應許被告直接向普通法院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請求救濟。軍事 審判法第十一條,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一百五十八條及其 他不許被告逕向普通法院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請求救濟部分,均與上開 憲法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滿二年時失其效力。有 關機關應於上開期限內,就涉及之關係法律,本此原則作必要之修正,並 對訴訟救濟相關之審級制度為配合調整,且為貫徹審判獨立原則,關於軍 事審判之審檢分立、參與審判軍官之選任標準及軍法官之身分保障等事項 ,亦應一併檢討改進,併此指明。 |
23
0
#484933
因現役軍人負有保衛國家之特別義務,基於國家
安全與軍事需要,對其犯罪行為得設軍事審判之特別訴訟程序,非謂軍事
審判機關對於軍人之犯罪有專屬之審判權。
15
0
#2727031
回樓上7F,軍事審判權非統帥權之延伸,只有總統才享有三軍統帥權。
9
0
#128603
看到此大法官解釋讓我想起將國慶案
江國慶85年被槍決
86年才有此大法官解釋文 讓人不勝感嘆
7
0
#757910
一定是現役軍人才可能受軍審 但軍人也可能受普通法院審判
5
0
#362744
b那裡錯呢?
3
0
#1488991
請問D選項錯在哪裡?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