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對於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之憲法規定,司法院大法官之解釋,下列何項正確?
(A)普通法院不得審理軍人犯罪案件
(B)軍事審判機關對軍人犯罪有專屬審判權
(C)軍事審判為特別訴訟程序,仍應遵守審判獨立原則
(D)軍事審判權為統帥權之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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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2), B(560), C(2196), D(39), E(0) #131753

詳解 (共 8 筆)

#121555
解釋字號: 釋字第 436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86 年 10 月 03 日
  解 釋 文: 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非由法院依法定
程序不得審問處罰;憲法第十六條並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現役軍人亦為
人民,自應同受上開規定之保障。又憲法第九條規定:「人民除現役軍人
外,不受軍事審判」,乃因現役軍人負有保衛國家之特別義務,基於國家
安全與軍事需要,對其犯罪行為得設軍事審判之特別訴訟程序,非謂軍事
審判
機關對於軍人之犯罪有專屬之審判權。至軍事審判之建制,憲法未設
明文規定,雖得以法律定之,惟軍事審判機關所行使者,亦屬國家刑罰權
之一種,其發動與運作,必須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最低要求,包括獨立、
公正之審判機關與程序,並不得違背憲法第七十七條、第八十條等有關司
法權建制之憲政原理;規定軍事審判程序之法律涉及軍人權利之限制者,
亦應遵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本於憲法保障人身自由、人民訴訟
權利及第七十七條之意旨,在平時經終審軍事審判機關宣告有期徒刑以上
之案件,應許被告直接向普通法院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請求救濟。軍事
審判
法第十一條,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一百五十八條及其
他不許被告逕向普通法院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請求救濟部分,均與上開
憲法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滿二年時失其效力。有
關機關應於上開期限內,就涉及之關係法律,本此原則作必要之修正,並
對訴訟救濟相關之審級制度為配合調整,且為貫徹審判獨立原則,關於
事審判
之審檢分立、參與審判軍官之選任標準及軍法官之身分保障等事項
,亦應一併檢討改進,併此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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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4933

因現役軍人負有保衛國家之特別義務,基於國家
安全與軍事需要,對其犯罪行為得設軍事審判之特別訴訟程序,非謂軍事
審判
機關對於軍人之犯罪有專屬之審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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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670
回二樓 人死了 就別太感傷了 至少政府肯...
(共 9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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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7031

樓上7F,軍事審判權統帥權之延伸,只有總統才享有三軍統帥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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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603
看到此大法官解釋讓我想起將國慶案
江國慶85年被槍決
86年才有此大法官解釋文 讓人不勝感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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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7910
一定是現役軍人才可能受軍審  但軍人也可能受普通法院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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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744
b那裡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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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8991

請問D選項錯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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