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行政機關適用法律之原則,不包括下列何者?
(A)無待請求
(B)得為自由裁量
(C)須受上級之指揮監督
(D)得頒布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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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2), B(177), C(75), D(1272), E(0) #712117
統計: A(252), B(177), C(75), D(1272), E(0) #712117
詳解 (共 2 筆)
#3723177
(一)無待請求:行政機關適用法律,與司法機關不同,即不得採不告不理原則,故不論人民請求與否,均適用之。此自動依其職權適用法律,乃行政機關本質。
(二)得自由裁量(在法律賦予裁量權時例外羈束行政中,不得裁量):行政機關適用法律得便宜處份自由裁量,此與法官嚴謹的依據法律適用不同。係社會變化多端,倘不予行政機關以廣泛的裁量權,則無由應付現實,致法律窒礙難行。
(三)受指揮監督:行政機關適用法律,須受上級之指揮監督,以貫徹行政秩序,乃行政機關特色。
(四)適用法律,得頒佈命令:法官只能適用法律,不能自定法規,行政機關則不然,於適用法律時得發佈執行命令,就執行之程序細節,自得另行制定執行命令(如規程、細則、辦法、綱要..)。
(二)得自由裁量(在法律賦予裁量權時例外羈束行政中,不得裁量):行政機關適用法律得便宜處份自由裁量,此與法官嚴謹的依據法律適用不同。係社會變化多端,倘不予行政機關以廣泛的裁量權,則無由應付現實,致法律窒礙難行。
(三)受指揮監督:行政機關適用法律,須受上級之指揮監督,以貫徹行政秩序,乃行政機關特色。
(四)適用法律,得頒佈命令:法官只能適用法律,不能自定法規,行政機關則不然,於適用法律時得發佈執行命令,就執行之程序細節,自得另行制定執行命令(如規程、細則、辦法、綱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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