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下列何者非投信事業為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促銷活動時之禁止行為?
(A)使人誤信能保證本金之安全或保證獲利者
(B)提供贈品或以其他利益勸誘他人購買受益憑證
(C)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D)提供投信基金過去投資績效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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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 B(78), C(38), D(2482), E(0) #2060703

詳解 (共 1 筆)

#3658884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為規範」 第8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總代理人及基金銷售機構從事基金之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活動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二、使人誤信能保證本金之安全或保證獲利者。但設有保證機構之保證型 保本基金已於其公開說明書中,充分揭露保證之具體內容者,其保證 本金安全部分,不在此限。

三、提供贈品、或定存加碼、貸款減碼等金融性產品或以其他利益或方式 等,勸誘他人購買基金。但金管會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五、為虛偽、詐欺、隱匿、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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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692878
未解鎖
第五條 投顧事業從事境外基金或國內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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