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14號解釋,營業自由係何種基本權利導出之權利?
(A)工作權及財產權
(B)工作權及結社自由
(C)契約自由及財產權
(D)結社自由及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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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34), B(134), C(57), D(28), E(0) #3136530
統計: A(1034), B(134), C(57), D(28), E(0) #3136530
詳解 (共 2 筆)
#5911049
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14號解釋,營業自由係何種基本權利導出之權利?
(A) 工作權及財產權
(B) 工作權及結社自由
(C) 契約自由及財產權
(D) 結社自由及財產權
- 釋字第514號
- 解釋文
- 人民營業之自由為憲法上工作權及財產權所保障。有關營業許可之條件,營業應遵守之義務及違反
義務應受之制裁,依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均應以法律定之,其內容更須符合該條規定之要件。若其限
制,於性質上得由法律授權以命令補充規定時,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應具體明確,始得據以發布命
令,迭經本院解釋在案。教育部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三月十一日台(八一)參字第一二五00號令修正發
布之遊藝場業輔導管理規則,係主管機關為維護社會安寧、善良風俗及兒童暨少年之身心健康,於法制
未臻完備之際,基於職權所發布之命令,固有其實際需要,惟該規則第十三條第十二款關於電動玩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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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者,撤銷其許可之規定,涉及人民工作權及財產權之限制,自應符合首開憲法意旨。相關之事項已
制定法律加以規範者,主管機關尤不得沿用其未獲法律授權所發布之命令。前述管理規則之上開規定,
有違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法律保留原則,應不予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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