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依我國兒童及少年褔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3 條規定,父母、監
護人應禁止兒童與少年從事為下列哪些行為,以免有害身心
健康?「a.吸菸;b.賭博;c.吸用毒品;d.玩暴力電玩;
e.觀看限制級色情影片;f.長期且持續使用電子類產品 」
(A)abce
(B)abcdef
(C)bcde
(D)abc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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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9), B(669), C(27), D(118), E(0) #859531
統計: A(259), B(669), C(27), D(118), E(0) #859531
詳解 (共 4 筆)
#1313535
兒童及少年褔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3 條規定,兒童及少年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吸菸、飲酒、嚼檳榔。
二、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三、觀看、閱覽、收聽或使用有害其身心健康之暴力、血腥、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
四、在道路上競駛、競技或以蛇行等危險方式駕車或參與其行為。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為前項各款行為。
任何人均不得供應第一項之物質、物品予兒童及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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