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甲對乙擁有一定之債權,該債權如果一定時間不行使,會有時效消滅之問題,關係重 大,民法亦定有時效中斷之規定,下列何者不是消滅時效中斷事由
(A)甲向乙請求履行其債務
(B)乙承認甲對其之債權存在
(C)甲向法院起訴請求乙履行其債務
(D)乙對甲行使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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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39), C(9), D(120), E(0) #1837269

詳解 (共 2 筆)

#4950722

民法129條:

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 一、請求。 二、承認。 三、起訴

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 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 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 三、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 四、告知訴訟。 五、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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