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下列何者為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所規定的執業事實
(A)姓名、出生年月日、國 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B)職業駕駛執照
(C)經營個人計程車客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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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1), B(281), C(1729), D(0), E(0) #3178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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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2635
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   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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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0344

第 7 條
汽車駕駛人應於領得合格成績單六個月內,檢附該成績單、國民身分證、職業駕駛執照及執業事實證明文件等,向原申請之警察局辦妥執業登記,始發給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逾期者,該成績單失效,並應重新申請辦理執業登記。
前項執業事實,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受僱於計程車客運業。
二、自備汽車參與計程車客運業經營。
三、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社員或其輪替駕駛。
四、經營個人計程車客運業。
五、個人計程車客運業之輪替或臨時替代駕駛。
前項計程車客運業、計程車運輸合作社及個人計程車客運業之所在區域,與其申請執業地之警察局,以在同一直轄市、縣(市)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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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863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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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第7條前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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