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2.拘提管收為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的手段之一,下列有關拘提管 收之敘述,何者錯誤?
(A)管收應在管收所執行之
(B)行政執行處應隨時提詢被管收人每月不得少於三次
(C)義務人已履行全部義務者應終止管收
(D)管收期間得折抵義務人所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00), B(251), C(46), D(1847), E(0) #313534

詳解 (共 4 筆)

#2815984
第19條(拘提管收)
法院為拘提之裁定後,應將拘票交由行政執行處派執行員執行拘提。 
拘提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應即釋放義務人: 
一、義務已全部履行。 
二、義務人就義務之履行已提供相當擔保。 
三、不符合聲請管收之要件。 
法院為管收之裁定後,應將管收票交由行政執行處派執行員將被管收人送交管收所;法院核發管收票時義務人不在場者,行政執行處得派執行員持管收票強制義務人同行並送交管收所。 
管收期限,自管收之日起算,不得逾三個月。有管收新原因發生或停止管收原因消滅時,行政執行處仍得聲請該管法院裁定再行管收。但以一次為限。 

義務人所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不因管收而免除。

30
0
#2185571
管收期間不得折抵金錢給付義務
(共 1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1
0
#2785388
公法上之金錢給付義務不因管收而免除
8
0
#6056733
行政執行法 第 19 條 法院為...
(共 30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7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