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下列何者,屬於無人承認之繼承?
(A)繼承開始時,繼承人生死不明
(B)繼承開始時,先順序繼承人拋棄繼承
(C)繼承開始時,雖有繼承人,但其承認繼承與否未定
(D)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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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5), B(114), C(77), D(810), E(0) #1812972

詳解 (共 1 筆)

#2879938

民法第1177條

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

第1178條

親屬會議依前條規定為報明後,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

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鎖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定為公示催告。

第1178-1條

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在遺產管理人選定前,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保存遺產之必要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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