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下列何種情事,非申請改姓之規定?
(A)被認領
(B)被收養
(C)原住民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
(D)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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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 B(20), C(36), D(1227), E(0) #718389

詳解 (共 4 筆)

#1209418
姓名條例
第8條(改姓、冠姓)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姓: 
  一、被認領、撤銷認領。 
  二、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三、臺灣原住民或其他少數民族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 
  四、音譯過長。 
  五、其他依法改姓。 
  夫妻之一方得申請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或回復其本姓;其回復本姓者,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第9條(改名)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一、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 
  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四、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五、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六、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 
  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以三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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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92029

(D)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依姓名條例第9條規定,係得申請改名情事之一,而非改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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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5103
姓名條例第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改姓:一、被認領。二、被收養或終止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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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5104
三、原住民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四、其他依法改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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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545859
未解鎖
法規名稱:姓名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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