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下列何者不為我國所規定的離婚方式?
(A)經法院調解和解之離婚
(B)分居 5 年而解消婚姻之離婚
(C)夫妻合意依法為戶籍登記之離婚
(D)夫妻有法律所規定之離婚事由而向法院請求裁判之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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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3), B(10822), C(463), D(83), E(1) #435683

詳解 (共 10 筆)

#705610

(A)民法第1052-1條規定

(B)無

(C)民法第1049,1050條規定

(D)民法第1052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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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8796
C選項類似是§1001夫妻互付同居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並無規定分居的年限

**程怡在第九章自助行為 有舉出 同居 婚約之履行者不得主張自住行為 (身分行為強調高度自主)
   課堂上講過  配偶在長期分居下 要先提出同居義務訴訟 勝訴後 被告仍不為履行同居 則以 §1052第一 項 第五款  惡意遺棄 訴請裁判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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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530
民法1052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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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531
第 1052-1 條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
(共 5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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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99316

民法

第 1049 條

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但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第 1050 條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

之登記。

第 1052 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第 1052-1 條

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

管戶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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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526
第 1049 條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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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8641
補充一下樓上所說的,目前民法第 1001 條規定,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所謂正當理由,夫妻可不負同居義務,乃為事實上別居而言,可另參70年台上190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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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7391

分居 5 年而解消婚

之離婚 :法無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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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580
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所謂正當理由,夫妻可不負同居義務,乃為事實上別居而言 法無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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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5116
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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