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下列何者屬於行政處分?
(A)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
(B)地政事務所在土地登記簿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之註記
(C)私立大學對於教師之停聘通知
(D)財政部之解釋函令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421), B(271), C(1115), D(179), E(0) #3225443
統計: A(3421), B(271), C(1115), D(179), E(0) #3225443
詳解 (共 10 筆)
#6076382
(A)
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7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經徵機關在公告開徵汽車燃料使用費後,再寄發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通知書命汽車所有人繳納(給付要求),該通知書具有具體確認其對汽車所有人,依其汽車種類及耗油量,計算得出之汽車燃料使用費債權存在及其範圍並命給付之法律效果。
經徵機關如未合法送達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其首次合法送達之催繳通知書,雖名為「催繳」,因其具有上述具體確認其對汽車所有人之汽車燃料使用費債權並命為給付之性質,為行政處分。
(B)
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3月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本決議認爲,地政事務所在土地登記簿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本土地涉及違法地目變更,土地使用管制仍應受原『田』地目之限制」,法律並未規定發生如何之法律效果,實際發生效果者爲土地登記簿之地目、使用分區等內容;故前述註記未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非行政處分。
而前述註記僅對於土地所有人之所有權產生事實之影響,故為事實行為,如土地所有人欲除去者,此項侵害事實即屬行政訴訟法第8條第1項所稱之「公法上原因」,受害人民得主張該行政事實行爲違法,損害其權益,依行政訴訟法第8條第1項規定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行政機關排除前述造成損害之事實行爲。
(C)
私立大學與所聘任教師間乃私法契約關係,私立大學所為之停聘通知,係單方中止雙方私法上聘任契約之意思表示,核屬私法契約之行為,並非行政處分;教育部對於該停聘行為之核准,具有使該停聘行為發生法律效力之作用,方為形成私法效果之行政處分。
(D)
解釋函令性質:
若是上級機關對於下級機關所發布之函釋,原則上應為解釋性行政規則。
但若是對人民所為的個案具體解釋,則視該函釋有沒有創設法規以外之權利變動,若只是重申解釋法規內容,應可認為係一種觀念通知,即為已足。
219
1
#6074181
A雖然是通知書,但對相對人單方面產生法律效果,故為行政處分
B是狀態註記,為事實行為
C因為是私立大學,所以屬於私法上的契約,相關實務見解:https://web.law.ntpc.gov.tw/Scripts/PrintFLAWDOC02.aspx?rtype=J2&RCODE2=B0110011&RNO=1
D為解釋性函令,故為行政命令中的行政規則
綜上所述,應選A
7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