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下列有關地方制度中之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之敘述,何者錯誤?
(A). 對於委辦事項,除得為法律監督外,亦得為專業監督
(B). 地方自治團體內部,有關委辦事項之管轄權分配,無需地方議會之決議
(C). 自治事項中,屬於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應以自治規則定之
(D). 對於自治事項,僅得為法律監督,而不得為專業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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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45), C(613), D(23), E(0) #388558

詳解 (共 2 筆)

#646020

地方制度法第28條(以自治條例訂定之事項)

    下列事項以自治條例定之: 
     一、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應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者。 
     二、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 
     三、關於地方自治團體及所營事業機構之組織者。 
     四、其他重要事項,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應以自治條例定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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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54406
  1. 條例:是立法院經過審議後制定的法律,具有較高的法律效力,屬於國會立法的範疇。條例一般是針對一個較大的議題進行整體性的規定,如《刑法》、《民法》等。
  2. 規定:是行政機關為實施法律而制定的規則,具有較低的法律效力,屬於政府行政的範疇。規定通常是針對某一特定問題進行規定,如政府機關的內部作業規定、產業管理規則等。

此應為 條例 而非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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