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32 條規定,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分娩或早產者,下列何者不屬於勞工保險之生育給付標準?
(A)分娩費,流產者減半給付
(B)生育補助費
(C)雙生以上者,分娩費及生育補助費比例增給
(D)陪產假
(A)分娩費,流產者減半給付
(B)生育補助費
(C)雙生以上者,分娩費及生育補助費比例增給
(D)陪產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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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6), B(105), C(295), D(576), E(14) #1027727
統計: A(396), B(105), C(295), D(576), E(14) #1027727
詳解 (共 10 筆)
#1490775
新增的條文(勞工保險條例76-1) 本條例第二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九條至第五十二條有關生育給付分娩費及普通事故保險醫療給付部分,於全民健康保險施行後,停止適用 所以沒有分娩費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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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3932
分娩費不是有30日嗎?
| 第三十二條 | 生育給付標準,依下列各款辦理: | |
| 一、 | 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分娩或早產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分娩費三十日,流產者減半給付。 | |
| 二、 | 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者,除給與分娩費外,並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補助費六十日。 | |
| 三、 | 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分娩費及生育補助費比例增給。 | |
| 被保險人難產已申領住院診療給付者,不再給與分娩費。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因軍公教身分請領國家給與之生育補助請領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但農民健康保險者,不在此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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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5646
"陪產假"是屬於"性別平等法",跟勞工保險條例有甚麼關係? 答案是否應該改成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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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6630
從76-1條可以得知,勞工保險條例的31、32條內容只剩下生育補助費有效而已,是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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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6970
22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32 條規定,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分娩或早產者,下列何者不屬於勞工保險之生育給付標準?
- 勞工保險條例第 32 條 生育給付標準,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分娩或早產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
與分娩費三十日,流產者減半給付。
二、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者,除給與分娩費外,並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
次給與生育補助費六十日。
- 三、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分娩費及生育補助費比例增給。
- 被保險人難產已申領住院診療給付者,不再給與分娩費。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因軍公教身分請領國家給與之
生育補助請領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但農民健康保險者,不在此限。
(A)分娩費,流產者減半給付(X)
勞工保險條例第 76-1 條
本條例第二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九條至第五十二條有關
生育給付分娩費及普通事故保險醫療給付部分,於全民健康保險施行後,
停止適用
(B)生育補助費(O)
(C)雙生以上者,分娩費及生育補助費比例增給(X)
勞工保險條例第 76-1 條
本條例第二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九條至第五十二條有關
生育給付分娩費及普通事故保險醫療給付部分,於全民健康保險施行後,
停止適用。
(D)陪產假(X)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
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
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
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
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
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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