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依據我國商業會計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購入之商譽、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特許權及其他等無形資產,應以實際成本為取得成本
(B)無形資產以自行發展取得者,應以所發生之研究支出及發展支出作為取得成本
(C)無形資產之經濟效益期限可合理估計者,應按照效益存續期限攤銷
(D)商譽及其他經濟效益期限無法合理估計之無形資產,應定期評估其價值,如有減損,損失應予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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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9), B(628), C(39), D(140), E(0) #386955
統計: A(69), B(628), C(39), D(140), E(0) #386955
詳解 (共 2 筆)
#733249
商業會計法 (民國 98 年 06 月 03 日修正)
第 50 條
購入之商譽、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特許權及其他等無形資產,應以實際成本為取得成本。
前項無形資產以自行發展取得者,僅得以申請登記之成本作為取得成本,其發生之研究支出及發展支出,應作為當期費用。但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無形資產之經濟效益期限可合理估計者,應按照效益存續期限攤銷;商譽及其他經濟效益期限無法合理估計之無形資產,應定期評估其價值,如有減損,損失應予認列。
商業創業期間發生之費用,應作為當期費用。
前項所稱創業期間,係指商業自開始籌備至所計劃之主要營業活動開始且產生重要收入前所涵蓋之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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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0025
商業會計法 103.06.18
第 50 條
購入之商譽、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特許權及其他無形資產,應以實際成本為取得成本。
前項無形資產自行發展取得者,
以登記或創作完成時之成本作為取得成本,
其後之研究發展支出,應作為當期費用。
但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 107.12.10
第 21 條
2.商譽:
指自企業合併取得之不可辨認及
未單獨認列未來經濟效益之無形資產。
具明確經濟效益期限之無形資產
應以合理有系統之方法分期攤銷。
商譽及無明確經濟效益期限之無形資產,
得以合理有系統之方法分期攤銷或每年定期進行減損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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