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依民法規定,下列有關時效之敘述,何者正確?
(A)消滅時效完成後,債權人即不得再向債務人為請求
(B)地上權得成為取得時效之標的
(C)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原已進行之時效繼續進行
(D)基於契約自由原則,當事人得約定加長或縮短時效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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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3), B(761), C(210), D(47), E(0) #941591

詳解 (共 7 筆)

#1190785

C. 第 137 條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自受確定判決,或因其他方法訴訟終結時,重行起算。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D. 第 147 條  時效期間,不得以法律行為加長或減短之,並不得預先拋棄時效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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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6723

(A)

第 144

 

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是消滅時效完成僅使債務人取得拒絕給付之抗辯權,而非謂權利已歸於消滅。法院得依職權以之為裁判之資料)

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提出擔保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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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9200

769條(不動產之時效取得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770條(不動產之時效取得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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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9345

第 144 條(時效完成之效力-發生抗辯權)

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

,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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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4871
A哪裡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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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5055
地上權 Erbbaurecht 地上権地...
(共 14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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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9900

(A)消滅時效完成後,債權人 不得 再 向債務人 請求 給付→(x)
                                              仍得 注意喔!
消滅時效完成後,
→債權人 還是 得 向債務人 請求 給付
→債務人 得 行使 抗辯權 拒絕 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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