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下列有關管束與管收之敘述,何者正確?
(A)管束為即時強制方法;管收為不行為義務之強制方法
(B)管束屬於對人之作為;管收屬於對物之作為
(C)管束 1 次不得逾 24 小時;管收 1 次不得逾 3 個月
(D)管束置於拘留所;管收置於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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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2), B(64), C(649), D(42), E(0) #1341284

詳解 (共 10 筆)

#1555582

延伸題   104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行政法概要#23680

37 依行政訴訟法之規定,行政訴訟給付裁判確定後,債務人不為給付者,應向下列何者聲請強制執行? 
(A)行政執行處
(B)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C)最高行政法院
(D)民事執行處

答案:(B)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聲請:

行政訴訟庭

執行: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政執行處--->拘提24小時(暫予留置、訊問)--->管收3個月(可延長3個月一次)

即時強制----------------->  警察機關---->管束24小時

聯想記憶:--->公法上給付義務,記收錢就不會混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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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1172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拘提24小時→管收3個月(可延長3個月一次)  (由地方法院)

即時強制:管束24小時 (由行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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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5407
管收: 地方法院  3個月 (公法上公錢給付義務)
管束:行政機關 24hr (行為、不行為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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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9154
各選項修正(A)管束為即時強制方法;管收...
(共 18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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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7052
管束與管收選項訂正管束(A)即時強制(B...
(共 8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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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8549
最佳解是不是錯了,管束是"即時強制"方法,人民沒有義務之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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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9912
(A)釋字第 588 號解釋文[節錄]:
行政執行法關於「管收」處分之規定,係在貫徹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於法定義務人確有履行之能力而不履行時,拘束其身體所為間接強制其履行之措施,尚非憲法所不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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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13660

(a)管收不是針對不作為義務之強制方法,而是針對公法上金錢給付請求之強制方法

(b)管束跟管收都是對人強制,只是目的不一樣,前者在於維護公共安全,後者在於避免義務人藏匿財產或有逃亡之虞

(c)對

(d)管束在看收所;管收在管收所,分布在各個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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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3705

想請問D的答案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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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3627
(D)應改成=> 管束置於保護室管收置於管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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