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依行政訴訟法之規定,有關撤銷訴訟之要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
(B)經依訴願法提起再訴願而不服其決定
(C)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
(D)經提起訴願逾 3 個月未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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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9), B(1834), C(70), D(765), E(0) #2098771
統計: A(109), B(1834), C(70), D(765), E(0) #2098771
詳解 (共 5 筆)
#4009233
第4條(撤銷訴訟之要件)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
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第一項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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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32390
行政訴訟法
第 4 條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A),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D),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B),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D),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
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第一項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B)經依訴願法提起再訴願而不服其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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