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38 條規定,各級政府事務委託他級或同級政府辦理者,其經費由下列何者
負擔?
(A)由中央政府負擔
(B)由被委託機關負擔
(C)由委託機關負擔
(D)由委託機關與被委託機關依比例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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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22), C(955), D(58), E(0) #3274268
統計: A(11), B(22), C(955), D(58), E(0) #3274268
詳解 (共 3 筆)
#6259900
補充財劃法第37條:
各級政府之支出劃分如下:
一、由中央立法並執行者,歸中央。
二、由直轄市立法並執行者,歸直轄市。
三、由縣(市)立法並執行者,歸縣(市)。
四、由鄉(鎮、市)立法並執行者,歸鄉(鎮、市)。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如需交由下級政府執行者,其經費之負擔,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屬委辦事項者,由委辦機關負擔;屬自治事項者,由該自治團體自行負擔。
由中央或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二以上同級或不同級政府共同辦理者,其經費應由中央或各該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按比例分擔之。
各級地方政府未依第二項及前項規定負擔應負擔之經費時,其上級政府得扣減其補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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