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他固定資產,除與政府機構交易、自地委建、租地委建,或取得、 處分供營業使用之機器設備外,應符合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 3 億元以上者,應先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
(B)因特殊原因須以限定價格或特定價格作為交易價格之參考依據時,該項交易應先經董事會提請股東會 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決議通過,未來交易 條件變更者,亦應比照上開程序辦理
(C)交易金額達新臺幣 10 億元以上者,應請二家以上之專業估價者估價
(D)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有估價結果與交易金額差距達交易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應洽請會計師 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 20 號規定辦理,並對差異原因及交易價格之允當性表 示具體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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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61), C(20), D(13), E(0) #1024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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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3726
法源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1條 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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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99416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第 9 條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除與國內政府機

關交易、自地委建、租地委建,或取得、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其使用

權資產外,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

,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A),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因特殊原因須以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作為交易價格之參考

    依據時,該項交易應先提經董事會決議通過(B);其嗣後有交易條件變更

    時,亦同。

二、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應請二家以上之專業估價者估價。(C)

三、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除取得資產之估價結果均高

    於交易金額,或處分資產之估價結果均低於交易金額外,應洽請會計

    師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會計研究發展

    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並對差異原因及

    交易價格之允當性表示具體意見:

(一)估價結果與交易金額差距達交易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

(二)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差距達交易金額百分之十以上。

四、專業估價者出具報告日期與契約成立日期不得逾三個月。但如其適用

    同一期公告現值且未逾六個月,得由原專業估價者出具意見書。

建設業除採用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作為交易價格之參考依據外

如有正當理由未能即時取得估價報告者,應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週

內取得估價報告及前項第三款之會計師意見。(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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