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但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幾年繳 納?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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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5), B(211), C(411), D(11), E(0) #2138982

詳解 (共 4 筆)

#3736900

性平法 第16條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
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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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 受僱者任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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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
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
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
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
同生活之受僱者,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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