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甲、乙為兄弟,甲、丙為夫妻。甲死亡後,乙與丙結婚,其婚姻為:
(A)有效
(B)無效
(C)得撤銷
(D)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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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86), B(468), C(21), D(17), E(0) #858527

詳解 (共 6 筆)

#1385041

民法

第983條

Ⅰ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Ⅱ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Ⅲ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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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0092
甲跟丙還是旁系姻親二親等 但輩分相同 可以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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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760
民法第98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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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1279
不是旁系姻親嗎? 難道是輩分相同者可以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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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59407
回二樓 當然可以結婚 假設某甲的兄弟姐妹...
(共 7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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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6514
就是弟弟取哥哥的老婆!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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