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甲以一紙告發狀向地方法院檢察署誣告警員 A、B、C 3 人執行臨檢時曾收受他人賄賂,觸犯貪污罪。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以一狀誣告 3 人犯貪污罪,成立 3 個誣告罪,為數罪併罰
(B)甲以一狀誣告 3 人犯貪污罪,為誣告罪之連續犯
(C)甲以一狀誣告 3 人犯貪污罪,為一行為觸犯 3 個誣告罪,成立想像競合
(D)甲以一狀誣告 3 人犯貪污罪,僅成立一個誣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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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3), B(14), C(183), D(972), E(0) #687987
統計: A(113), B(14), C(183), D(972), E(0) #687987
詳解 (共 2 筆)
#5123858
而誣告與偽證均屬刑法第十章之侵害國家司法法益之罪,然誣告行為一經實施,縱未必能陷被害人受刑事或懲戒之處分,然其名譽上之損害必然已造成,是誣告行為同時又直接侵害被誣告個人立法益,故該個人即屬「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至於偽證行為,固足使司法機關陷於採證之錯誤,惟對於該刑事案件之當事人個人是否造成損害,尚繫於執行審判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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