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甲公司為乙公司(A 國法人)在我國轉投資設立之子公司,丙公司則為依 B 國法律設立之公司(其 主事務所原位於 B 國,但現已遷移至 C 國)。甲公司與丙公司間訂有一買賣契約,其後雙方發生 糾紛,於我國涉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公司為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外國法人分支機構,其內部事項依中華民國法律
(B)有關甲公司的行為能力應依 A 國法
(C)有關丙公司的行為能力應依 B 國法
(D)現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僅就外國法人予以規定,並未規定中華民國法人之屬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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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6), B(25), C(118), D(12), E(0) #3480970

詳解 (共 2 筆)

#6622253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7條: 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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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79346
(B) (C)
涉外民事法適用法
  第 二 章 權利主體   第 13 條
法人,以其據以設立之法律為其本國法。

(A) (B)
1.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公司)
子公司是指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母公司)所擁有或通過協議方式受到實際控制的公司,雖然子公司需受到母公司管理,但在法律效力上,子公司具有法人地位,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且擁有自己的公司名稱和公司章程,其財產也與母公司的財產彼此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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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公司
當跨國公司業務分布於其他國家,位於各國的公司就稱為分公司,與子公司主要有以下5點差異:
分公司不具法人資格、不具獨立法律地位、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沒有自己的獨立財產、沒有自己的章程和經營決策和業務執行部門。
發文字號:法務部 法律字第 10203514540 號
發文日期:102.12.26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21 條、民法第 26 條、公司法第 3  條規定參照,分公司屬本公司管轄分支機構,僅為本公司整體人格一部,並無獨立權利能力,故除個別法律另有規定外,具有法人人格之本公司始有行政程序當事人能力;又分公司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處罰對象,基於單一法人格理論,本應以本公司為處罰對象,惟實務上仍有不同見解

3.辦事處
辦事處與子公司、分公司不同,不能進行營業行為,是外國企業在台灣展開籌備工作和輔助性工作的據點,僅可執行非營利活動。


(D)
怎樣都不會選這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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