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行政程序法有關當事人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指導之相對人,非當事人
(B) 行政機關不具有行政程序之當事人能力
(C) 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政程序行為
(D) 選定或指定當事人有二人以上時,應共同為行政程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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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8), B(129), C(4946), D(440), E(0) #885649

詳解 (共 9 筆)

#1142774
(A)拿掉「非」,就是正確的答案…行程法20條
(D)均得單獨為行政程序行為…行程法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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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2382
行政機關具有當事人能力,但並非行政程序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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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5705
a 行政指導相對人,為當事人
d後段改"得"。可共同也可單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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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9120
A-行程法20條
B-行程法21條
C-行程法22條
D-行程法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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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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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6541
行政程序法所規定之當事人比較偏指人民一造...
(共 4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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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06579

第 20 條

本法所稱之當事人如下︰

一、申請人及申請之相對人。二、行政機關所為行政處分之相對人。

三、與行政機關締結行政契約之相對人。四、行政機關實施行政指導(A)之相對人。

五、對行政機關陳情之人。六、其他依本法規定參加行政程序之人。

第 21 條

有行政程序之當事人能力者如下︰

一、自然人。二、法人。三、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

四、行政機關(B)。五、其他依法律規定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者。

第 22 條

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者如下︰

一、依民法規定,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

二、法人。

三、非法人之團體由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行政程序行為者。

四、行政機關由首長或其代理人、授權之人為行政程序行為者。

五、依其他法律規定者。

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政程序行為(C)

外國人依其本國法律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而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者,視為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

 

第 25 條

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當事人。(D)

違反前項規定而為委任者,其代理人仍得單獨代理。

代理人經本人同意得委任他人為複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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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1484
請問A為何錯呢 因為行政機關實施行政指導
為何是當事人??
D請問如何更正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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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2882
B 行程法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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