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依據訴願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屬「訴願參加」之要件?
(A)二人以上對於同一原因事實之行政處分提起訴願者
(B)訴願決定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足以影響第三人之權益者
(C)與訴願人利害關係相同者
(D)不得與訴願人行為相反或利益相反之行為
統計: A(112), B(29), C(37), D(111), E(0) #1809551
詳解 (共 10 筆)
還是不懂 (D)不得與訴願人行為相反或利益相反之行為錯的原因,有人能解答嗎?
比較108年的考題:
20 依據訴願法規定,有關訴願參加之敘述,何者正確?
(A)與行政處分相對人利害關係相反之人,申請參加訴願,應經處分相對人同意
(B)受理訴願機關知有與行政處分相對人利害關係相反之人時,應通知其參加訴願
(C)申請參加訴願得以言詞方式為之
(D)受理訴願機關通知參加訴願而未參加者,訴願決定對之不生效力
同意樓上: (本來我想證明D正確,卻得出同樣結論)
訴願法第28條為「訴願參加」之規定:
第1項參加前提:參加人與訴願人相同利害關係時。
第2項參加前提:第三人權利將因原處分變動受影響。(原因係訴願人提起訴願)
(D)(參加人)不得與訴願人行為相反或利益相反之行為 下稱(D)
依結果看,(D)為正確敘述,以下為個人看法:
(一)第1項情形,與(D)觀念吻合:
第1項訴願參加主體是"参加人",參加前提是因為與訴願人利害相同,若可為相反利益之行為,將使前提崩解,故參加人不得為該行為;此段敘述為28條第1項之"當然解釋"。
(二)至於,為何不能用第2項規定反推得(D)為錯誤之結論?
其實我也不太認同(D)為正確之選項,表示出題者認為(D)是「訴願參加」共同要件
首先,第2項訴願參加主體是"第三人",參加前提是因為訴願人提起訴願,第三人自身權利有受影響之虞,應由受理訴願機關主動通知其參加訴願;
而本項參加人(即第三人)參加訴願前之行為,頂多為申請原處分之行為,若要產生法律上效力,尚須行政機關之核准,難謂其"單純提出申請"行為,就生有與訴願人利益相反之法律上效果。(頂多這樣判斷,認為第三人行為,對訴願人利害不生直接相反效果;但因此認(D)為「訴願參加」共同要件,說服力薄弱)
若將"原處分申請核准",視作一與訴願人利益相反之行為;因為第三人之該行為"成立有效"影響訴願人權利,雖仍須經訴願人提起訴願程序後,始造就後續應被通知參加訴願之可能,亦不變該行為該當第2項應被通知參加之前提原因,難謂非訴願參加要件之一,更顯(D)為「訴願參加」共同要件之不合理性。
簡單說,若承認(D)是「訴願參加」共同要件,將與訴願法第28條第2項規定邏輯上矛盾
(三)個人比較認同8F大大看法,(D)應可解為"要件之一"
參考 陳治宇老師之解題(&個人看法,若有誤請指教,感謝)
22 依訴願法之規定,有關參加訴願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申請參加訴願,應以書面為之
(B)訴願決定對於參加人亦有效力
(C)參加人須與訴願人利害關係相同
(D)參加人得委任代理人進行訴願
22 依訴願法之規定,有關參加訴願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C
(A)申請參加訴願,應以書面為之
(B)訴願決定對於參加人亦有效力
(C)參加人須與訴願人利害關係相同
(D)參加人得委任代理人進行訴願 .
選我正解
(D)選項的問題,跟反面解釋無關:
沒記錯 可以為利益相反的行為不是嗎?
(A)二人以上對於同一原因事實之行政處分提起訴願者 <-- X 訴願法第21條 (共同提起訴願)
(B)訴願決定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足以影響第三人之權益者
(C)與訴願人利害關係相同者
(D)不得與訴願人行為相反或利益相反之行為 <--訴願法第28條 第一項 反面解釋 >"<
A是共同訴願(訴願法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