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依據訴願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屬「訴願參加」之要件?
(A)二人以上對於同一原因事實之行政處分提起訴願者
(B)訴願決定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足以影響第三人之權益者
(C)與訴願人利害關係相同者
(D)不得與訴願人行為相反或利益相反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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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2), B(29), C(37), D(111), E(0) #1809551

詳解 (共 10 筆)

#4978311

還是不懂 (D)不得與訴願人行為相反或利益相反之行為錯的原因,有人能解答嗎?

比較108年的考題:

20 依據訴願法規定,有關訴願參加之敘述,何者正確?

(A)與行政處分相對人利害關係相反之人,申請參加訴願,應經處分相對人同意
(B)受理訴願機關知有與行政處分相對人利害關係相反之人時,應通知其參加訴願

(C)申請參加訴願得以言詞方式為之
(D)受理訴願機關通知參加訴願而未參加者,訴願決定對之不生效力

答案:B
 我的疑問是,如果108年這題B是正確的,那為何本題(D)不可選呢?
跪求解答~~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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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1860
訴願法21條 共同提起訴願二人以上得對於...
(共 6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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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3316
第28條(與訴願人利害關係相同之人得參加...
(共 17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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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66625

同意樓上: (本來我想證明D正確,卻得出同樣結論)

訴願法第28條為「訴願參加」之規定:

第1項參加前提:參加人訴願人相同利害關係時。

 第2項參加前提:第三人權利將因原處分變動受影響。(原因係訴願人提起訴願)


(D)(參加人)不得與訴願人行為相反或利益相反之行為 下稱(D)

依結果看,(D)為正確敘述,以下為個人看法:

(一)第1項情形,與(D)觀念吻合:

第1項訴願參加主體是"参加人",參加前提是因為與訴願人利害相同,若可為相反利益之行為,將使前提崩解,故參加人不得為該行為;此段敘述為28條第1項之"當然解釋"。

(二)至於,為何不能用第2項規定反推得(D)為錯誤之結論?

 其實我也不太認同(D)為正確之選項,表示出題者認為(D)是訴願參加共同要件

首先,第2項訴願參加主體是"第三人",參加前提是因為訴願人提起訴願,第三人自身權利有受影響之虞,應由受理訴願機關主動通知其參加訴願;

而本項參加人(即第三人)參加訴願前之行為,頂多為申請原處分之行為,若要產生法律上效力,尚行政機關之核准難謂其"單純提出申請"行為,就訴願人利益相反之法律上效果(頂多這樣判斷,認為第三人行為,對訴願人利害不生直接相反效果;但因此認(D)為訴願參加共同要件,說服力薄弱)

將"原處分申請核准",視作訴願人利益相反之行為;因為第三人之該行為"成立有效"影響訴願人權利,訴願人提起訴願程序後造就後續應被通知參加訴願之可能,亦不變該行為該當第2項應被通知參加之前提原因難謂非訴願參加要件之一更顯(D)為訴願參加」共同要件之不合理性。

簡單說,若承認(D)是訴願參加」共同要件,將與訴願法第28條第2項規定邏輯上矛盾

(三)個人比較認同8F大大看法,(D)應可解為"要件之一"

參考 陳治宇老師之解題(&個人看法,若有誤請指教,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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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5755

22 依訴願法之規定,有關參加訴願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申請參加訴願,應以書面為之 
(B)訴願決定對於參加人亦有效力 
(C)參加人須與訴願人利害關係相同 
(D)參加人得委任代理人進行訴願 

編輯私有筆記及自訂標籤

答案C

所以到底參加人是能不能厲害關係相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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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49292


22 依訴願法之規定,有關參加訴願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C 
(A)申請參加訴願,應以書面為之 
(B)訴願決定對於參加人亦有效力 
(C)參加人須與訴願人利害關係相同 
(D)參加人得委任代理人進行訴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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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90213

選我正解

(D)選項的問題,跟反面解釋無關:

現行訴願法第28條第2項規定原為行政院草案所無,為立法院審查會審查時所加。其理由為:「按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可能係根據人民之申請所作成,此時如因第三人不服原處分提起訴願,原申請人反成為訴願程序當事人以外之第三人,如訴願決定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時,勢必影響該原申請人之權益,為免該原申請人(第三人)因訴願決定撤銷或變更原處分致遭受不測之損害,爰仿效德國行政法院法第七一條規定,對放此類情形,受理訴願機關應於作成訴願決定前,通知該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表示急見,以協助發見真實,作成正確決定,並維護第三人權益。」此之陳述意見機會,並非等同於訴願參加
ㅤㅤ
(參吳庚/張文郁,行政爭訟法論,修訂八版,2016年9月,92-93頁註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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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49257

沒記錯 可以為利益相反的行為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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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7347

(A)二人以上對於同一原因事實之行政處分提起訴願者 <-- X 訴願法第21條   (共同提起訴願)

(B)訴願決定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足以影響第三人之權益者

(C)與訴願人利害關係相同者

(D)不得與訴願人行為相反或利益相反之行為 <--訴願法第28條 第一項 反面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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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6933

A是共同訴願(訴願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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