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政府採購法對機關辦理驗收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適當人員擔任主驗
(B)驗收時應通知接管單位或使用單位會驗
(C)驗收應製作紀錄,僅由主驗人員簽名確認
(D)辦理小額採購,得採書面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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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24), C(560), D(27), E(0) #2018434

詳解 (共 3 筆)

#3437274
政府採購法 第72條機關辦理驗收時應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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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7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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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辦理驗收時應製作紀錄,由參加人員會同簽認。驗收結果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不符者,應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

其驗收結果不符部分非屬重要,而其他部分能先行使用,並經機關檢討認為確有先行使用之必要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就其他部分理驗收並支付部分價金。

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或拆換確有困難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其在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驗收人對工程、財物隱蔽部分,於必要時得拆驗或化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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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5765
政府採購法 第 71 條 機關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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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717198
未解鎖
'第91條 機關辦理驗收人員之分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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