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數罪併罰,而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依刑法第 51 條規定,其應執行刑上限為何?
(A)不得逾 20 年
(B)不得逾 25 年
(C)不得逾 30 年
(D)無相關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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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5), B(413), C(2921), D(195), E(0) #2770402
統計: A(265), B(413), C(2921), D(195), E(0) #2770402
詳解 (共 6 筆)
#5098410
第 51 條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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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8036
刑法
第 51 條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一、宣告多數死刑者,執行其一。
二、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三、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執行其一。
四、宣告之最重刑為無期徒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
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
八、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
九、依第五款至前款所定之刑,併執行之。但應執行者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與拘役時,不執行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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