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根據「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兩岸之間推動的協議,不包括下列何者?
(A)投資協議
(B)服務貿易協議
(C)金門協議
(D)貨品貿易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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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23), C(88), D(2), E(0) #2455187

詳解 (共 2 筆)

#4273795
1990/9/12金門協議:針對偷渡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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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95408

2010年06月29日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Cross-Straits 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

 

序言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遵循平等互惠、循序漸進的原則,達成加強海峽兩岸經貿關係的意願;雙方同意,本著世界貿易組織(WTO) 基本原則,考量雙方的經濟條件,逐步減少或消除彼此間的貿易和投資障礙,創造公平的貿易與投資環境;透過簽署「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以下簡稱本協議),進一步增進雙方的貿易與投資關係,建立有利於兩岸經濟繁榮與發展的合作機制;經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標

本協議目標為:

一、加強和增進雙方之間的經濟、貿易和投資合作。

二、促進雙方貨品和服務貿易進一步自由化,逐步建立公平、透明、便捷的投資及其保障機制。

三、擴大經濟合作領域,建立合作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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