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根據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 37 條,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如有移轉,以原住民為限,但有特定情形者,得由政府承受私有原住民保留地,下列何者屬於得由政府承受私有原住民保留地之特定情形?
(A)興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因公益需要之徵收)、第 4 條第 1 項(區段徵收)規定之各款事業及所有權人依該條例第 8 條規定申請一併徵收
(B)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審認符合轉換作為傳統領域土地之需求
(C)稅捐稽徵機關受理以原住民保留地抵繳增值稅
(D)因私法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事件未能拍定原住民保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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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4), B(68), C(46), D(47), E(0) #2995309
統計: A(164), B(68), C(46), D(47), E(0) #2995309
詳解 (共 3 筆)
#5921436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3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政府承受私有原住民保留地:
一、興辦土地徵收條例第三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各款事業及所有權人 依該條例第八條規定申請一併徵收。---(A)正確
二、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審認符合災害之預防、災害發生時之應變及災後之復原重建用地需求。---(B)
三、稅捐稽徵機關受理以原住民保留地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C)
四、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事件未能拍定原住民保留地。---(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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