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下列何種提存物須經法院裁定准許,始得向提存所取回?
(A)擔保提存出於錯誤者
(B)假扣押經裁判後未聲請執行
(C)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者
(D)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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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88), B(556), C(996), D(404), E(0) #2672821

詳解 (共 5 筆)

#5527899
第 17 條
清償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
一、提存出於錯誤。
二、提存之原因已消滅。
三、受取權人同意返還。
前項聲請,應自提存之翌日起十年內為之;逾期其提存物歸屬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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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條清償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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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條 清償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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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4852
提存法 第 17 條
  1. 清償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
    一、提存出於錯誤。
    二、提存之原因已消滅。
    三、受取權人同意返還。
  2. 前項聲請,應自提存之翌日起十年內為之;逾期其提存物歸屬國庫。
提存法 第 18 條
  1. 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
    一、假執行之本案判決已全部勝訴確定。
    二、因免為假執行而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其假執行之宣告全部失其效力。
    三、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經裁判後未聲請執行,或於執行程序實施前撤回執行之聲請。
    四、因免為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預供擔保,而有前款情形。
    五、假扣押、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其請求取得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者,亦同。
    六、假執行、假扣押或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經和解或調解成立,受擔保利益人負部分給付義務而對提存物之權利聲明不予保留。
    七、依法令提供擔保停止強制執行,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
    八、受擔保利益人於法官或提存所主任前表明同意返還,經記明筆錄。
    九、提存出於錯誤或依其他法律之規定,經法院裁定返還確定。
  2. 前項聲請,應於供擔保原因消滅之翌日起十年內為之;逾期其提存物歸屬國庫。

擔保提存出於錯誤的情形下,當事人須向法院請求裁定准許,才能取回提存物。這是為了確保提存物的取回是基於正當理由,並避免債務人自行取回提存物而損害債權人利益。其他選項中的假扣押和假處分,通常涉及執行程序,這類案件若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相關程序自然終止,不一定需要法院再裁定准許取回提存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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