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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1年 - 111 新北市政府地政局暨所屬各地政事務所測量助理甄試:地籍測量實務及法令(含計算)#120767 | 科目:測量助理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1年 - 111 新北市政府地政局暨所屬各地政事務所測量助理甄試:地籍測量實務及法令(含計算)#120767

年份:111年

科目:測量助理

22. 下列有關鑑界之敘述,何者有誤?
(A) 測量員應於土地複丈圖界標名稱、編列界址號數及註明關係位置
(B) 申請人對於鑑界結果有異議時,得再填具土地複丈申請書敘明理由,向登記機關繳納土地複丈費申請再鑑界
(C) 申請人如對於鑑界結果有異議,申請再鑑界,原地政事務所應即報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指派其他地政事務所或地籍測量 隊派員訂期辦理再鑑界
(D) 申請人對於再鑑界結果仍有異議者,應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登記機關不得受理其第 3 次鑑界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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