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依據現行《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9 條的規定,關於參與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人員,其中「學生本人」的出席是:
(A) 得邀請
(B) 應邀請
(C) 必要時應邀請
(D) 視家長意願邀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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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 B(278), C(7), D(0), E(0) #3195974

詳解 (共 2 筆)

#6073236
已修法,已從《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刪除 ...
(共 41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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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8977
112年《特教法施行細則》修法後,條次變更為第10條,且參與訂定IEP人員的規範已在特教法第31條說明,所以此規範予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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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法》(112年6月21日)
第31條第一款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以團隊合作方式對身心障礙學生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訂定時應邀請身心障礙學生本人,以及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參與;必要時,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參與。經學校評估學生有需求時,應邀請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參與個別化教育計畫討論,提供合作諮詢,協助教師掌握學生特質,發展合宜教學策略,提升教學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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