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營業人未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逾三十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三十怠報金,金額規範為:_______。
(A)不得少於新臺幣三千元,不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
(B)不得少於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不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
(C)不得少於新臺幣三千元,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D)不得少於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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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2), B(100), C(63), D(47), E(0) #3136581
統計: A(492), B(100), C(63), D(47), E(0) #3136581
詳解 (共 3 筆)
#6229853
第 49 條
營業人未依本法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三十日者,每逾二日按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一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二千元;其逾三十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三十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三千元,不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怠報金為新臺幣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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