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證據資料必須具備一定之資格或條件,方得成為合法之證據,以供法院作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之基礎。該資格或條件,稱之為:
(A)證據方法
(B)證據說明
(C)證據證明力
(D)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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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3), C(37), D(307), E(0) #2431986

詳解 (共 1 筆)

#6414090

首先要說明的是,用來證明某件事情的資料或方法,我們稱為證據:所謂人證(證人)跟物證(證物)都是證據(證據方法)。

接著要瞭解的是,證據能不能夠進入法庭(有沒有資格)使用,稱為「證據能力」。刑事訴訟法對於各種證據(例如業務文書、證人陳述、被告自白等等)的證據能力,都有原則性的規定。刑事訴訟法中「得為證據」的用語,就是指具備證據能力,可以進入法庭當證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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