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警察人員處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視現場情況,予以緊急救護、控制現場、維持秩序及適當隔離當事人,依需要通知社
工人員或分局現場勘察人員到場協助處理,下列何者並非應採取之作為?
(A)發現家庭暴力罪之現行犯時,不論被害人或有告訴權人是否提出告訴,皆應逕行逮捕
(B)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應於受理案件後四十八小時內於警政婦幼案件管理系統填製完成
(C)遇加害人已逃離現場,經研判其犯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嫌疑重大,且有繼續侵害家庭成員生命、身體或自
由之危險,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
(D)承辦員警於製作被害人筆錄時,應詢問其曾受暴次數並載明於筆錄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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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 B(1043), C(105), D(58), E(0) #2902422
統計: A(51), B(1043), C(105), D(58), E(0) #2902422
詳解 (共 3 筆)
#6198584
B
50條1項後段:
至遲不得逾24小時 。
受理報案後,應於二十四小時內至警政婦幼案件管理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通報,協助評估有無聲請保護令之必要;涉及刑事案件,另依處理家庭暴力罪及違反保護令罪逮捕拘提作業程序辦理
駐(派出)所社區家庭暴力防治官(以下簡稱社區家防官)負責協助受(處)理員警辦理以下事項:
一、受理報案:
(一)派員處理或轉報(通報)
轄區分駐(派出)所派員前往處理。
(二)受理報案後,應於二十四小時內至警政婦幼案件管理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通報,協助評估有無聲請保護令之必要;涉及刑事案件,另依處理家庭暴力罪及違反保護令罪逮捕拘提作業程序辦理。
(三)受理非本轄案件,不得拒絕或推諉,應依前項規定
辦理,相關案卷資料陳報分局函轉管轄分局處理;
已聲請保護令者,應敘明受理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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