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關於行政訴訟法上公益訴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公益訴訟之提起,須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始得為之
(B)公益訴訟係以維護有共同利益之特定多數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為目的
(C)公益訴訟視原告主張事由之不同,容有提起撤銷訴訟等各種訴訟種類之可能
(D)公益訴訟之提起,原告若勝訴,於行政機關不依判決履行作為義務時,得聲請行政法院為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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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2), B(979), C(290), D(371), E(0) #2397761
統計: A(202), B(979), C(290), D(371), E(0) #2397761
詳解 (共 7 筆)
#4178960
(B) 公益訴訟並非為了特定多數人的權力或利益,有別於傳統訴訟利益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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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06915
(A)行政訴訟法第9條
人民為維護公益,就無關自己權利及法律上利益之事項,對於行政機關之違法行為,得提起行政訴訟。但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C)行政訴訟法第11條
前二條(第9條)訴訟依其性質,準用撤銷、確認或給付訴訟有關之規定。
(D)最高行政法院106年1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按「行政訴訟之裁判命債務人為一定之給付,經裁判確定後,債務人不為給付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強制執行。」行政訴訟法第305條第1項定有明文。行政法院為「被告對於原告之申請,應依本院之法律見解另為適法之處分」之判決,為課予義務訴訟判決,然亦屬給付判決之一種,所為「命行政機關為處分」之內容,該當上述所謂「命債務人為一定之給付」,且非不能確定,自得聲請法院為強制執行。惟作成行政處分乃行使行政權,法院或第三人無從代替行政機關為之,行政機關怠於履行時,無法採取直接強制或代履行之執行手段,然執行法院得依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128條第1項規定,對行政機關課處怠金及再處怠金,以促使其履行作成處分之給付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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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00996
*行政訴訟法 第 9 條
人民為維護公益,就無關自己權利及法律上利益之事項,對於行政機關之違法行為,得提起行政訴訟。但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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