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1 道路交通事故資料之閱覽應於警察機關之辦公 處所為之,不得攜出或塗改增刪;警察機關得以 複印或備份方式提供現場照片。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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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870), B(348), C(0), D(0), E(0) #2846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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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47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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