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7. 會計法有關主辦會計人員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各機關主辦會計人員之出差或 請假,如其期間不超過一個月者,得自行委託人員代理
(B) 會計人員經解除或變更其職務 者,應辦交代,但短期給假,不在此限
(C) 主辦會計人員辦理交代,應由所在機關長官或 其代表及上級機關主辦會計人員或其代表監交
(D) 主辦會計人員,應自後任接替之日起七 日內交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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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1), C(1), D(21), E(0) #29863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