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經鑑輔會鑑定安置之身心障礙學生,如遇障礙情況改變,辦理重新評估作業,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主管機關每年應重新評估安置之適切性
(B)學生申請重新評估,國民教育階段以一次為限
(C)重新評估無須註明原因,以確保個人隱私
(D)重新評估僅受理家長主動申請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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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1), B(49), C(13), D(20), E(0) #2950389

詳解 (共 6 筆)

#5541632
(A) 主管機關每年應重新評估安置之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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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條 身心障礙學生及資賦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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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9779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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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6973
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113/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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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條
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之鑑定,應依轉介、申請或推薦,蒐集相關資料,實施初步類別研判、教育需求評估及綜合研判後,完成包括教育安置建議及所需相關服務之評估報告。
前項鑑定,各級主管機關鑑輔會應於每學年度上、下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會議辦理,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國民教育階段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時程,應採入學後鑑定。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因專業考量、資源分配或其他特殊需求而有入學前鑑定之必要者,應經鑑輔會審議通過後,由主管機關核定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
第 25 條
各級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之重新評估,以跨教育階段為原則。
經鑑輔會鑑定安置之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遇障礙情形改變、優弱勢能力改變、適應不良或其他特殊需求時,得由教師、法定代理人、實際照顧者或學生本人向學校、幼兒園或主管機關提出重新評估之申請;其鑑定程序,依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主管機關並得視需要主動辦理重新評估。
前二項重新評估,應註明重新評估之原因;身心障礙學生或幼兒應檢附個別化教育(支持)計畫,資賦優異學生應檢附個別輔導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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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92743
《特教法》
NO.19:鑑定
NO.20:第一項:鑑定後→安置、提供特教、相關服務措施
              第二項:各級主管機關應每年重新評估前項1.安置及2.特殊教育相關服務措施之適當性。
《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
NO.25:第一項:各級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之重新評估,以跨教育階段為原則。
                            ※教育階段:學前教育階段、國民小學教育階段、國民中學教育階段....
                            ※跨教育階段:大班→小一、小六→國一......
              第二項:經鑑輔會鑑定安置之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遇障礙情形改變、優弱勢能力改變、適應不良或其他特殊需求時,得由教師、法定代理人、實際照顧者或學生本人向學校、幼兒園或主管機關提出重新評估之申請
              第三項:前二項重新評估,應註明重新評估之原因;身心障礙學生或幼兒應檢附個別化教育(支持)計畫,資賦優異學生應檢附個別輔導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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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見解:
  1.每年評估「安置、服務」適當性
  2.跨階段評估「障礙類別」
  3.如果有改變/適應不良/特需,可以額外提出要重評障礙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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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齁就是說齁,如果每年都要評估學生的障礙齁,特教老師跟鑑輔會都會忙到死,感覺也沒必要,所以每年主管機關來看看有沒有適當;但在學生要跨教育階段的時候,就是學生要升級拉!所以要重新評估他的狀況,再次確定一下~阿但是學生如果突然有肢體障礙(舉例),也不可能死不給他特教支援吧,所以才說可以額外申請重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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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齁當年齁沒有跨教育階段為原則,所以就是A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第 23 條
經鑑輔會鑑定安置之身心障礙學生或資賦優異學生,遇障礙情形改變、優弱勢能力改變、適應不良或其他特殊需求時,得由教師、家長或學生本人向學校或主管機關提出重新評估之申請;其鑑定程序,依第二十一條第一
項規定辦理。主管機關並得視需要主動辦理重新評估。
前項重新評估,應註明重新評估之原因;身心障礙學生應檢附個別化教育(支持)計畫,資賦優異學生應檢附個別輔導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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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4318
經鑑輔會鑑定安置之身心障礙學生或資賦優異學生,遇障礙情形改變、優弱勢能力改變、適應不良或其他特殊需求時,得(D)由教師、家長或學生本人向學校或主管機關提出重新評估之申請;其鑑定程序,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主管機關並得視需要主動辦理重新評估。
前項重新評估,(C)應註明重新評估之原因;身心障礙學生應檢附個別化教育(支持)計畫,資賦優異學生應檢附個別輔導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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